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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 : 落實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請參考!
發表人 官翰德 於 2014/11/17 14:50:14 (268 人讀取)

一、落實教學正常化,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各校應實施常態編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臺北市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辦理編班作業。
(二)學校已妥適規劃學生作息時間,考量師生互動、生活教育及身心健康等原則,安排各項學習活動。
(三)本校已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編寫課程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送本 局備查。
(四)教師課務編排應配合學校現有之師資結構,考量教師專長、學校需求及發展願景 排定之。
(五)課程教學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選編教材;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 應付成績評量之參考書及測驗卷。
(六)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多元方式進行評量,評量結果並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
(七)學校進行班級教學視導,積極瞭解教師教學情形及學生學習活動。
(八) 學校積極辦理學生課後學習活動,秉多元活潑之原則,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學科教學。
(九)學校配合教育法令進行政策宣導。

二、各校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校內、外另行收費對學生進行課業及學藝教學,亦不得在各類型之補習班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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