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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教育局函轉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疑義
發表人 吳奕德 於 2017/3/24 13:02:04 (225 人讀取)

教育局函轉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疑義

審酌本辦法明定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相關規定,涉及層面甚廣,又國中小偏鄉小校比率較高,教師不只扮演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與生活支援之關鍵角色,更直接影響其學習表現。為符旨揭條文穩定師資結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法意旨,並考量不同學習階段學習之個殊性,本案教師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方式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服義務役、育嬰留職停薪等年資,以真正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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