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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
發表人 吳奕德 於 2017/7/25 13:59:44 (245 人讀取)

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

主旨: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106學
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7月3日總
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
本各1份。
二、依前開函釋修正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
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
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
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三、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五、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年6
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
肆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
,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六、另人事總處將於106年8月上旬於「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
貼申請暨稽核系統」新增退休公教人員管控機制,對於不
符修正規定之申請資料無法於系統登錄。上開稽核系統功
能建置完成前,請各機關學校依修正規定切實審核,並請
留意該系統最新公告區之新增功能相關訊息。附件下載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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