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107年12月28日召開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4次委員大會及本局108年3月7日第108-07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三、為培養學生之公民意識與社會責任,並提供多元公共參與機會,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學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事務,遂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作業須知」(含提案流程圖、學生提案單及提案複查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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