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19575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98年11月20日部銓一字第0983104831號函敘明:「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之組設,應於新一屆委員會任期開始前1個月,通知各該協會依前開規定推薦適格之指定委員人選,各該協會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2星期內推薦。倘各該協會未能依限推薦人選,或推薦之人選不適格(如推薦非該主管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各主管機關應先與其再溝通協調,倘協調後仍維持原情形,致無法及時有協會代表之指定委員時,因各主管機關已踐行相關通知及協調程序,其依法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仍具合法性,惟應保留指定委員1名,作為日後各該協會倘推薦適格人選擔任指定委員之名額,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三、援引上開函釋精神,有關學校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學校教師會代表)於8月1日退休生效或調離原校一案,學校倘可預見該事實發生,應於事實發生前一個月,通知學校教師會依規定推薦適格之指定委員人選,倘學校教師會未能依限推薦人選,或推薦之人選不適格(如推薦非該教師會會員身分者),學校應先與其溝通協調,倘協調後仍維持原情形,致無法及時有該會代表之指定委員時,因學校已踐行相關通知及協調程序,其依法組成之教評會仍具合法性,惟仍應保留指定委員1名,作為日後學校教師會倘推薦適格人選擔任指定委員之名額,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又全體委員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教師會代表之名額。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1份。附件下載